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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1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及政策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2015年,每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安排0.8亿元、原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共安排3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共集中5亿元,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和分工 

第四条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协调和管理。

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等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开展内容产业奖励、创意设计奖、重大活动和高雅艺术票房补贴等方面政策措施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扶持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参与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资助、分离设立创意设计企业资助、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扶持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参与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开展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项目研发资助、优秀新兴业态企业、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和文化出口企业10强发布和奖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中小文化创意企业配套房租补贴、贷款贴息及保险费资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资助等方面政策措施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扶持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参与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二)参与审议工业设计等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

(三)参与文化出口企业10强的评选、发布和奖励计划制定。

第九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及年度决算,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会签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

(三)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四)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有资金;

(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四)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园区基地、其他中介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三)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5年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四章 扶持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十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项目必须满足当年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具体资助标准等内容)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标准按照《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奖励、保险费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化创意产业予以资助。

第五章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第十八条  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体旅游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九条  市财政委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委和市文体旅游局执行。

第六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所需材料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体旅游局按职能分工受理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2、当年度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体旅游局按职能分工组织开展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财政委联合资金主管部门下达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的企业(单位)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委根据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获资助的企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资金主管部门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财政委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市财政委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对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报经联席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报告资金主管部门,及时将资助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委,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的企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资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单位)发展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体旅游局按职能分工对上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并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体旅游局按职能分工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抄送市财政委。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再次申报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委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委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委将扣回资助资金,并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体旅游局按职能责令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将资金使用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文体旅游局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市政府于2008年7月17日颁布的《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8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处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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