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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2014-04-05
  

  为依法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演出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文化部近日印发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近年来演出经纪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共有演出经纪机构2600多家,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3342人,中介机构和经纪活动成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管理办法》在《条例》和《细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细化了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从业条件、责任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的具体要求,是演出市场管理法规的必要补充。

  《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制度包括:一是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进一步完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年龄、学历基准,细化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和《演出经纪资格证书》领取、变更、注销管理制度。其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这是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两岸四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充分借鉴港澳台地区演出经纪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我国演出市场管理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深化。

  二是建立演出经纪从业规范,根据经纪活动的共性以及演出市场经纪活动的特性,制定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相关要求。其中,《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活动中作用和地位,引导演出经纪人员逐步成为演出经纪活动的主体,强调演出经纪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要求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对所经纪的演出活动进行内容自审,督促演员规范从业行为、遵守道德规范。

  三是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强调行业协会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规范与服务职能的同时,界定行业协会的责权利。一方面指导演出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强调考核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经纪人员数据库,提供高效、务实的服务平台;一方面提高对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民主机制、自律机制,提升协会业务工作、资金管理水平,广泛接受协会全体企业成员和社会的监督。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演出市场的发展趋势,推行演出经纪人员分级分类管理,逐步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演出运营能力的经纪人才。

  演出经纪人制度是国际演出市场通行制度。演出经纪活动具有涉及领域宽、范围广,产品兼具文化和商业双重属性的特点,因此对于演出经纪人员有多方面的要求。即要了解艺术生产规律具备文艺素养,也要具有演出市场运作和营销的商业素养,以及掌握合同、著作权等相关法规知识的法律素养。演出市场的开放性程度越高,演出经纪的居间和桥梁作用就更加重要。出台《管理办法》,目的就在于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演出中介活动的自律行为,使演出产品供给渠道更加丰富,使市场流通机制更加灵活,流通环境更加宽松,建立有条不紊的演出市场要素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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