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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 行)
2014-04-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二章  行使原则

    第五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同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九条  省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地区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文化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市级以下执法部门应当参照省级执法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部门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上一级执法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针对单个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明确处罚依据,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并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及时修订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四章  适用规则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实施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经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种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再次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裁量程序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裁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发现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场监察与执法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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